问题 | 湘乡购房定金给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产交易时,缴纳定金的行为是常见的。然而,这种行为并非绝对无法取消或者退回。实际上,存在多种情况可以让购房者获得退款或者取回定金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果开发商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意味着他们并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的合法要求和标准。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的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订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定金协议,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其次,如果开发商虽然已经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自己已经获得了该证书,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再次,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要求,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就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或撤销该约定,从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并未对此有所隐瞒或欺骗,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购房者需要按照认购书中关于退房的相关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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