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要不要签预售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签订预售合同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开发商是否已经依法获取了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以便确保交易具备合法性基础;需确认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保障合同效力的有效性;需要验证买卖双方对于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否真诚可靠,避免出现虚假的交易诱使和隐瞒真相的可能;最后,需充分考虑合同条款公正、合理与否,以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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