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归谁所有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相关的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来进行评估和判断:首先,由于房地产作为一项不动产物权,具有无法轻易移动性的特点,所以此类诉讼并不仅仅是位于被告住所地所在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法院的职责范畴,同时也不能随意的将案件转交给原告居住地的司法机构进行审裁,真正合法有效并且适合处理这类争议的机构,应该是位于争议标的物所在地,也就是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其次,伴随着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扩大以及繁荣发展,与其相关的交易问题频发,导致了大量的纷争产生。鉴于房地产案件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受理,这种方式无疑为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这不仅有助于被起诉方做好充分的抗辩和反诉准备,同时对于原告方提起诉讼和提供证据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最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处理这些案件,同样也为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带来了许多便利。对于法院而言,这种方式既能确保他们能够迅速而准确地搜集、审查各种类型的证据,进而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执行最终判决方面的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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