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买房怎么是预售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预被告人和预期买方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根据该约定,商品房预被告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即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无条件地转让给预期买方,同时,预期买方需向商品房预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全额房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已经建成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处于施工阶段的房地产项目提前销售给有意购买者,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订金或房价款项的交易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期买方通常会采取分期支付房屋价款的方式,这与分期付款买卖有相似之处,然而,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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