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后包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竣工的商品房在销售时采用售后包租的形式,从而避免因高额回报而引发的房地产市场泡沫现象。然而,对于已经竣工的商品房而言,显然并不受此限制。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第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亦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对于“售后返租”性质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措置。其中之一便是现房销售的售后返租,这种方式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而另一种则是期房销售的售后返租,这种方式则属于违法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将“售后返租”视为三种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体。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开发商却利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盲目地提高房价,诱导购房者购买,使得原本合法的“售后返租”逐渐演变成了变相融资的手段,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也是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原因所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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