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桐乡购房的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交付订金能否予以退还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然而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而言,若购房者希望收回订金,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1.在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他们并不具备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资格时,他们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购买定金协议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无论是基于何种形式产生的,亦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任何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2.倘若开发商虽然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取了该证书,那么开发商必须对这种行为承担起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3.当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之后,如果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4.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购房者可能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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