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市延期交房最长多少天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排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延期行为,若超过双方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则需依照合约条款开始计付违约金。倘若经过书面形式的催促通知,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相应义务,然依然无法得到正常履行,购买方享有请求解约本合同的权利。遗憾的是,如果未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催促告知,则该项解约权利应在明确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予以行使。如超过此期限仍未执行,该项解约权将彻底丧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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