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备案分前后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率先完成房产过户登记的一方具有优先执行权。建筑物是典型的不动产代表,它们的所有权通常通过注册进行确认和赋予,因此,在多个可能存在效力的买卖合同当中,只要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登记程序,在不产生任何特殊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应该优先予以执行。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哪个买家是最先提出过户登记要求的,以此来判定对方是否有权取得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若双方都提出了相同的请求,那么就需要根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顺序进行判定,即谁的履行期早于其它任一方,谁就可以优先获取登记请求权;假如其中一份合同设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而另外一份没有,此时,我们便需要承认未设定履行期限的那份合同的买方具有优先的登记申请权;若两份合同均未设定约定的履行期限,我们将普遍认为这两个买家从合同签署之日起就有权行使登记申请权,但是,前一份合同的买方由于拥有更早的签订日期,应当得到优先考虑,这种保护并非意味着赋予他们对房产的所有权,而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处理前一方的登记申请,法院也应该判决强制卖方履行前一个合同,促使其尽快办妥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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