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物业有责任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指卖方将同一房产向两为此房产订立合同的买方出售的行为,也即是房地产市场上的"房屋双重买卖"现象。就购买者而言,对于根据先定条件,先行达成买卖协议的购买者,倘若他们申请法院确认其继续履行该买卖合约的权益,通常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与支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需格外重视相关证据的搜集与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该卖方有将所售房产再转售他人的违约行为,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主张自身权利,敦促其按约完成交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是应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消费者购置房产时,对于开发商提供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应有足够的警觉,充分了解该公司的相关资质,特别是其在消费群体中的信誉程度。此外,作为开发商的雇员或亲属朋友,更不应该提供任何虚假的贷款材料信息,因为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将必须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沉重责任。关于“一房二卖”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法律对一宗房产中,卖方行止两次出售之情形所作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倘若卖方进行“一房二卖”行为,他将会面临诸如:解除合同、支付超出已付款项一倍的违约金等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卖房者需要对所有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买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能涉及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如有严重的欺骗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届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下是针对“一房二卖”常见情况的解决策略做简要介绍:首先,以登记为判断标准。若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原则,可以认定已办理过过户登记的一方可享受房屋所有权。其次,以签订合同先后来决定合同生效顺序。如果两面合同都并未进行过户手续且所售产权房屋仍未交付,那么就可以通过比较合同签署时间来确定合同生效的优先级,签订日期早的一份合同因有优先级则视为有效。最后,考虑到在前述过户完成后,卖方已不再拥有房产所有权,但所签买卖合同依然有效。购买者可依据这份合同追究卖方违反合约要求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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