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宿迁交房延期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尚未强制推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具体应遵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定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房屋的实际占有,可视为房屋的正式交付使用,但需合同双方另有明文规定即可另行处理。房屋遭受损害、灭失的潜在风险,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前,皆由卖方承担;而在交付使用之后,买方则须肩负相应职责。若买方接收到卖方具有合法依据的书面通知,却无合法且充分的理由拒绝接受,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中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遭受损害、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第十二条规定: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严格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买方必须承担修复责任;若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必须承担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