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后我自己可以诉讼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若争议一方或两方涉及两位及以上当事人,且他们所提出的诉讼对象相同或属于同类且法院裁决可将其合并审理,且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此种情况即构成共同诉讼。在此类共同诉讼中,如有一方当事人对于诉讼对象具有共同权利和义务,那么只要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承认,该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即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法律效力;相反地,如果双方并不享有共同权利或义务,则只有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确认后,其中某一方的诉讼行为才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约束力。此外,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若参与活动的当事人人数较多,共同诉讼方可采用推举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这意味着,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然而,代表人在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诉讼或承认对方诉求等方面进行任何决定,都需要获得被代表者的明确同意。最后,第五十四条再补充指出,若诉讼对象相同,参与者初步统计的原告方人数还尚未确定,法庭仍可发出公布,详细阐明案件详情及诉讼请求,要求相关权利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向法庭进行登记。若在登记过程中无人能够担任代表人,法庭将会与所有已登记的原告方进行协商,以确定最终的代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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