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纠纷开庭多长时间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尤其涉及到夫妻共有房屋问题时,我们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尤为重视的是其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详细地阐述了夫妻双方有权利决定在婚姻生活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以及各自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若双方当事人在购置房产时已经明确签署了确凿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份约定就会成为处理争议的核心原则来执行。如果无这样的书面约定或约定内容含糊不清,那我们就需要运用《民法典》中的其他重要规则,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系列规定,以具体情况为基础来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除此之外,若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取得共识的话,也可以请准法律机构进行仲裁或直接诉诸法院以求解决。如果选择由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重要条款,比如第四条和第九条。根据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而第九条则阐明在仲裁过程中,涉案方需遵守一次裁决终结的制度约束,即裁定做出之后,同一问题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是诉诸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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