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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商铺如何处理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面临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我们需关注的关键在于哪方买家最先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不动产登记。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对于落后于其他买家一步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原先签订的交易合同,获得全额退款并享受相应利息补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此外还能进一步追诉出卖人支付超出已付购房款额度一倍金额的赔偿金。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给出了更详尽的指导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出卖方在尚未通知购买方的前提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者;或者是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了新的第三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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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