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质量太差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视具体情境而定,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那么此类合同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倘若出于欺诈等非正当原因缔结的合同,则需要经过司法机关依法撤销之后,才能判断其法律效力状况。所谓的“一房二卖”,主要指的是卖方以双重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同一物业分别出售给了两位不同的买方。无论哪一位买方,他们在签署合同时都没有被告知这一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据相关法律法规,卖方应对这种行为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在两份相关合同中,如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的,由于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按照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便可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持有者。(2)以鉴定合同建立的时间顺序为准。若是在两份合同当中,均未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并且指引用的房产仍处于待交付状态的话,那么就应以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来判定合同成立的实际效力,以在先订立的合同为主。(3)对于那些在首个购房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个人的情况来看,卖方已不再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对此种情况,受损买方可凭此协议向卖方索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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