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小产权纠纷怎么判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方面的法律纠纷通常会被判定为合同无效化。通常情况下,对于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行为生效力的认定以无效为主导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都是如此,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当此类事件发生在当地乡镇范围之内且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房地产交易活动,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有效;其次,若将房屋售卖给主要集中在乡镇以外的流动人员,如获得了相应组织和部门的准许认可,那么这种合同也是成立且具有约束力的;最后,尽管将房屋售卖给乡镇以外的人员,但如果没有经过任何特定组织和部门的审批,而且合同尚未得到实质性的执行,或者购买方也没有实际入住使用这套房产,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的属性禁止向非主要集体中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换言之,在购买此类房产之后,不允许进行合法的变更过户操作。另外,小产权房的存在对房产的保值和增值能力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当人们选择购买正在建设中的小产权房时,一旦相关部门开始整顿这类乡产权房的建设工作,可能会导致部分项目被迫停止实施乃至被动拆除。这样的话,买房人会陷入到既得不到房产、又无法及时收回房款的困境之中。小产权房有以下两大性质: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起来的,即在“宅基地”基础之上构建而成的房子,这种房产只归属于这个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其他村子的村民是无权选购的;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是擅自占用耕地违规建造的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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