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如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有所疑虑或反对意见产生,他们有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甄选与再任一位破产管理代理人。
而当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准确甄选出来后,若债权人对此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替换管理代理人的动议。 在此过程中,破产管理代理人是在法院的严格指导及严密监管下,全面承担起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任地做好对这些财物的保管、清理、评鉴、处置以及分配等一系列复杂工作的特殊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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