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产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方不得仅以开发商未能实际上先行肩负违约责任为由而拒绝接受所购房产。其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在包括接收房产在内的各项行为与追究开发商迟延交付的法律责任之间,既无可被法律界定的优先事项顺序,亦无任何条款明文限制表明在接收了房产之后便不可再继续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其次,当开发商已经出现延期交付房产且无法提出任何免责事由时,购房方面临的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决策完全是由他们自行做出。最后,除非购房方明确表态放弃,否则接收房产这一行为本身并无法象征着购房方已放弃对开发商违背约定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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