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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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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毒品罪概述

(一)本罪主体

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 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既可以是一般公民, 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满16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照间接正犯处理。

(二)本罪主观方面

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 而有意去实施毒品的行为, 过失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客观上却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则不能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发生这种情况, 一般是由于不知道他人所交带运的东西是毒品, 或毒品已经他人伪装, 不知道所带东西里面藏匿毒品。至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还必须同时具有犯罪的目的或者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不能一概而论, 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而具体论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观上都具有通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 达到牟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 但是, 也不排除有少数出于亲情和朋友义气, 明知对方所托的东西是毒品, 仍然同意帮助其运输的。

(三)本罪客体

运输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供应和运输, 非经国家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其中有的毒品, 如海洛因、 大麻等, 国家本身就不生产、 不供应、 不运输, 因而自然也就不存在合法经营的问题。而运输毒品罪, 正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 破坏国家的毒品管制, 进而危害人民的健康。
运输毒品罪的对象只能是毒品, 如果不是毒品, 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这里, 所谓毒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是指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细述如下: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 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 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 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 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 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三、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 《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根据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
1、 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 。
这种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该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即该犯罪集团一般都是为运输毒品犯罪而组织起来的。

(3) 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即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比较固定, 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即该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 多次运输毒品的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运输毒品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
2、运输毒品的一般共同犯罪。
这是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 ,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 ,即从事运输毒品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 。
3、 以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
根据《刑法》第 349 条的规定:”包庇走私 、 贩卖、运输 、 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 、 转移、 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 、 包庇走私、 贩卖 、 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 “事先通谋”,是指行为人在运输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共同策划 、 商议,并事后窝藏 、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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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