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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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输毒品罪概述(一)本罪主体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 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既可以是一般公民, 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满16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照间接正犯处理。 (二)本罪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 而有意去实施毒品的行为, 过失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客观上却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则不能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发生这种情况, 一般是由于不知道他人所交带运的东西是毒品, 或毒品已经他人伪装, 不知道所带东西里面藏匿毒品。至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还必须同时具有犯罪的目的或者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不能一概而论, 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而具体论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观上都具有通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 达到牟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 但是, 也不排除有少数出于亲情和朋友义气, 明知对方所托的东西是毒品, 仍然同意帮助其运输的。 (三)本罪客体运输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供应和运输, 非经国家指定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后进行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其中有的毒品, 如海洛因、 大麻等, 国家本身就不生产、 不供应、 不运输, 因而自然也就不存在合法经营的问题。而运输毒品罪, 正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 破坏国家的毒品管制, 进而危害人民的健康。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细述如下: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 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三、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 《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即该犯罪集团的主体数量必须是在三人以上。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即该犯罪集团一般都是为运输毒品犯罪而组织起来的。 (3) 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即该犯罪集团组成人员比较固定, 内部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即该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比较固定,他们在实施一次或 多次运输毒品的犯罪后,其组织形式仍然存在,集团的成员并不因某次运输毒品犯罪的完成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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