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未能按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则应当依照合同中所载明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如果已就此情况向其发出过催告通知,且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该公司仍然无法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那么此时便可依法解除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索赔相关经济损失。具体来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严格遵守与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字句,准时把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付给购房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因某种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或者双方在合约中另外达成共识的理由需延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