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纠纷服务内容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住宅物权涵盖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多元化的内容,因此,关于房屋产权的争端经常涉及到这三种股权的纷争。在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其类型。根据该条款,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法定的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据国家法律对特定财物享有的直接控制与排除其他权利干扰的权益,具体来说,它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多个方面。紧接着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阐释道,所谓的物不仅包括固定不动的物体(即不动产),还涵盖诸如车辆、货物等流动性强的物品(即动产)。如果法律要求某种权利可以成为作用于物的物权客体,那么就应遵循相应的法规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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