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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期房可以退房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完全符合规定。关于退款事宜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与认购书中所述内容出现偏差,此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拒绝签署合同,并且索要回先前支付的订金;
2.若开发商尚未取得相关的审批和许可文件,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便失去了法律效力,购买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所预购的房产;
3.如果开发商单方面擅自改变了原先的规划,那购买者有权提出异议并且要求解约,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
4.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若银行无法批准购买者所申请的按揭贷款,而这无法归结于购买者本身的原因且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下,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5.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出售方未明确告知购买者其拥有该房屋的抵押权,或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出售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或者对所销售的房屋存在已被抵押的事实进行隐瞒,购买者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或者撤消合同,并且要求出售方给予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双倍的赔偿;
6.若合同中针对面积误差问题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当出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情况时,购买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合同;
7.一旦发现楼盘质量存在缺陷,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8.若出售的是用于分配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但卖方有意隐瞒房屋属于此类房屋的事实,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所购房屋,并且有权向卖方提出与已支付购房款项数额相匹配的赔偿请求;
9.若如期交付房屋超过了相关规定的期限,购买者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合同;10.若购买者最终未能按时收到其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他们也有权利选择退房,并且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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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