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订金交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预防陷入定金陷阱的风险,首先需避免与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同时勿需缴纳定金。在商品房交易流程中,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先签署认购书并交定金,而是允许双方经充分商谈达成共识后,即可直接予以签约。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法达成一致,购买方可全身而出,不留下任何困扰之因素。
其次,将“定金”改成其他词语如“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或者“订约金”等含义近似的概念,以便在房屋买卖合同未成功签署时所交纳的资金能够退还回来。在此情况下,存在两种合法依据来保障收款失败时的退款权益:其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假如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着购买方收取了定金作为即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措施,但因为无法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得以签署,那么出卖方应当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买方;其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诸如“订金”这类费用实际上具有预付款性质,由于双方始终没有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运营商顺利收到了这笔款项,这无疑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有义务按照相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迅猛进步,我国各类合同的签署和执行量日益增长,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时应高度关注合同内容条款的表述以及细节,以规避可能产生的纷争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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