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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房一房二卖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面对两个合同均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时,我们应坚守先订立合同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也就是说,最先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具备法定的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而其后者也即购售合同的另一个签署方则没有这种资格,但他们在合规的前提下是可以要求卖家对这种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第二,对于已经有一方买受人事先拿下了标的物所有权这一情况,我们需要强调物品产权的优先地位,此时,标的物的实际持有者享有绝对的权利。
再来说说那些尚无所有权的买受人,他们应该秉持现实占有优先这个原则,尽管尚未拥有所有权,实际上却可能已经对实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最后,如果已经有一方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并开始履行义务,那么他就应受到尊重并先行履行,而且需要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一方都不得逃避自己的职责,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若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履行其义务,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履行,都被视为违反合约,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行动或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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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