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7天看守所出来有案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请您不必担惊受怕。
如果经过37天的拘留期之后,您得以重返亲人的怀抱,那么这便极有可能暗示您并未被判处刑罚,亦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简而言之,这便是我们在过去可能曾经做出某些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在我国,法律对曾有过错的人士的罪行记录往往清晰明确地予以记载,如同在公安机关中设置了一本小型笔记本进行妥善保管。 然而,只有当您实际上被判处刑罚并接受刑事处罚时,才有可能留下相关的案件记录。 即便最终未被判刑,倘若您在此期间被归类为犯罪嫌疑人,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机构仍有可能保留部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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