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告知函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逾期现象,无疑构成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即使开发商已经发布了通知,这份通知也无法减轻他们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与买受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关房屋交付日期的规定,这是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市场参与者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然而,事态往往并不总是如此理想。当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房屋时,我们作为买房人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原因和情况的差异性,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开发商虽然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却在买受方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完成交付事宜,但同时提供了合理的延迟原因。在此情况下,买受方无须立即宣布终止购房合约。然而,尽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所明确的免责条款导致延期,若该延期事项在买受方的容忍范围之内,例如因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暂时停滞而后又重启的情况,买受方可选择耐心等候并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赔偿。(二)当开发商在被督促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且并不提出有效的延迟解释,甚至推卸责任的时候,买受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三)若开发商在经过催促后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妥当地交付房屋,那么买受方将无权宣布解除合约;然而,买受人仍有权请求开发商按照其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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