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购房定金可以转让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期房交付定金之后是不能进行退还处理的。然而,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准判断。首先,若出售方并未出现任何违约行为,此类情况下的购房者无权请求归还定金,这是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假如当事人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他便失去了索回该定金的权利。其次,如果出售方自愿违背了合同约定,或是展现出其他违规行为,例如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签手续等严重问题,那么消费者有权寻求双倍赔偿自己不受损失的定金权益。再者,如果买卖双方在随后的正式合同条款方面无法达成共识,致使合同签署最终失败,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最后,倘若这种情形发生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使购房者无法凑齐足够的房款时,例如自然灾害或人身意外事件,购房者同样可依据相关法规请求返还其原先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2 3: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