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纠纷告状找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凡涉及以房屋为主体的如确认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典押、抵押等民事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以及与房屋紧密关联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归属纷争,当事人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以房屋与土地作为标的的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联合开发、入股、代理、居间、拆迁补偿安置等合同纠纷,以及以房屋与土地为标的的证书交易等纠纷,均受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管辖。 3.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需先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处理。 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持异议,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4.如因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纷争,双方未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交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与该主管部门同等级别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若当事人对此裁决仍感不满,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单位内部进行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这一内部行政管理活动所引发的争议,若涉及员工对单位分配住房持有不同观点,或是单位代管产权分配不公导致纠纷的,均不在法庭审理范畴内,应由本单位或相应的行政机构进行妥善处理。 6.若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签订了书面分房合同,当职工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辞职、被单位开除,或因表现不佳被单位辞退时,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在此种情形下,职工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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