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区分所有权特点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其所居住或从事商业活动等专用性质的住房部分以及公共部位享有独自所有权,同时也享有与其他业主共享并共管这些公用部分的权利。
具体而言: 1)该权利的客体为整栋建筑物,具有整体性的特质;换言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基于整个建筑物所具备的全部区域的财产权形式存在着; 2)在权利形态构成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这三种权利纽带有机结合而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特性,但从其本质上看,却保持着高度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它并非各种权利的拼凑集合,而真正体现为一种独立、完整且自成体系的权利; 4)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框架下,专有权无疑处于核心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意味着,只要权利主体获得了专有权,那么相应地他也就自动获得了共有权及管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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