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无处分权人擅自将自己所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擅自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享有追回该财产的法定权利。
但是,当满足以下三个特殊条件的时候,该受让人将有权成为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所有者: 首先,其在接受上述财产转让时须表现为真实善意的态度; 其次,它必须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最后,如涉及到某些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已完成了法定登记程序;或是若无需进行此类登记,则需已实际交付给受让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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