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租方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适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1)未经许可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出借或者随意调换承租房屋; (3)擅自改动租赁房屋建筑结构或擅自改变用途; (4)累积拖欠租金达六个月及以上; (5)公有住房无缘由闲置六个月及以上; (6)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7)故意毁损承租房屋; (8)其他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予以收回之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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