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这类使用权是企业经由出让或者转让的途径获得,然后通过经营租赁的形式进行出租的;
(2)已经出租的建筑物。这类建筑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并且同样以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出租的房屋及类似建筑物; (3)持有且预期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完全取决于经营者对于持有意图的决定。 投资性房地产具备以下特点: 1、该项业务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其账务处理将纳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 2、它在使用目的、状态以及目的方面与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的房地产存在显著差异; 3、投资性房地产可以独立地进行计量和出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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