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规定如下: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的、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的、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新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变更。
变更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的流程如下: 1.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原出租人即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 2.产权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 3.符合配租条件的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变更意见给产权单位; 4.产权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5.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缴纳有关税费,领取租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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