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起诉开发商回购房子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回购的定义,是指开发商以实际行动将其自身所销售给购房者的商品房(包括尚未建成的期房以及已经完工的现房)进行回购的法律行为。
这种商品房回购的本质属性实际上是一种全新的买卖关系,它旨在通过再次交易的方式使得开发商已经售出的楼盘得以重新回归至开发商手中。 在此过程中,原本作为卖方的开发商将会转变为买方的角色,反之,曾经作为买方的购房者也将会转变为卖方,买卖各方之间的权益与责任亦会通过回购合同得到重新明确。 只要业主们达成共识并经过充分协商,便可实施此项操作,且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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