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应注意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格外关注与警惕:首先,关于所谓的“不可抗力”,开发商时常将其过度解读,比如将诸如大雪、暴雨、炎热夏季或是高考期间禁止施工作业的因素,都归结为“不可抗力”,以此作为他们延期交房的借口。
然而,这种抗辩理由并不足以站得住脚。 其次,关于交钥匙的时间是否可视为房屋交付的时间点,这也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商品房的交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有些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取得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前提下,便以各种手段通知购房者前来收房,并在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而在这份接收单上,往往会注明该房屋质量已达到合格标准。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我们强烈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条件尚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例如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时,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钥匙,并且绝对不能在任何类似于“房屋接收单”的文件上签字确认。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当开发商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长达两年之久后才正式交房,他们通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务必要分清具体情况:若房屋已经具备了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之,若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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