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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流窜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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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流窜犯罪团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凡三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的,为流窜犯罪团伙。对流窜犯罪团伙案件,只要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共同犯罪处理。对于只抓获了流窜犯罪团伙的一部分案犯,短期内不能将全部案犯抓获归案的案件,可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据,分清罪责,对已抓获的罪该逮捕、起诉、判刑的案犯,要先行批捕、起诉、审判。对在逃的案犯,待抓获后再依法另行处理。

公安机关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机关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劳动教养规定

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一)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假期在外作案的; (三)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三)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五)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流窜作案相关词条

  • 退赃退赔

    退赃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将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或者对由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 偶犯初犯

    偶犯初犯,是指犯罪行为人是以第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前没有前科,另外不是预谋的犯罪,是临时起意或者激情犯罪。

  • 罪大恶极

    罪大恶极,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非常广,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对被害人或被害客体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大,是受我国刑法严厉制裁和打击的行为。

  • 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某种犯罪行为判处何种刑法,多长时间刑期的认定标准。

  • 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是指不是通过合法收入获得的财物或金钱,或称不法利益或不义之财,通常指犯罪所得。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案情重大复杂

    案情重大复杂,是指刑事案件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犯罪手段特别恶劣,作案人数较多,案情侦破难度很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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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