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明滇池名门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为购买方负责准候的物业进行交货,则购买方可通过发函敦促开发商尽早完成交接手续,以期双方能就确切的交房时间达成共识。
经过购买方的催告程序后,倘若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内按期履行交货义务,购买方将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则应依照先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购房合同中并无关于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明确规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得出的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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