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交了定金首付凑不齐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时若遇首付款不足的问题,您可以采取如下策略进行补救:首先,充分发挥您的公积金账户作用。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其雇员提供住房公积金,倘若您享有此项待遇,务必善加利用。 其次,尝试申请工薪的贷款。 据了解,部分事业单位以及编制内人士均可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此外,部分特定类型的企业也可能会提供相似的福利措施。 再次,考虑申请消费贷款。 只要您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便有机会获得消费贷款。 第四,信用卡也是一种解决方案。 若首付款缺口不大且使用周期较短,那么使用信用卡支付是完全可行的选择。 最后,对于拥有商业保险的人士来说,还可以尝试申请保单贷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单贷款存在贷款期限相对较短的局限性。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寻求亲朋好友的帮助。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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