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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退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如下:
首先是延迟交付物业且超过预定期限;
其次,开发商缺乏有效的证明文件及批准文件,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再者,开发商未经买方事先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另外还有未能取得房产证、无法获得所需的贷款以及实际测量面积和预先预计面积的差距如果超过了百分之三;
同时,房屋品质达不到标准也是一种原因;
如果卖方没有提前通知买方并且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给他人,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行为;
最后,卖方故意隐藏销售房屋属于补偿棚户区居民的事实也是构成退房的要素之一。
另外还有销售房屋的设计图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是设计布局中的尺寸与约定规格的偏差超出允许范围等也可作为退房的依据;
当然,受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不能达到买房目的时亦可考虑退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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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