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合同的店铺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铺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是商铺由于房屋自身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或是在交付完成后经过严格检验仍被证实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另一方面,若该商铺在交付使用之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产生显著影响; 此外,也包括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便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甚至擅自将其抵押给第三方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均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 换言之,只要购房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可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的改变而决定不再购买该商铺,那么通常情况下,退房的可能性较小。 事实上,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时,如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房则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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