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房贷退税的方式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上述操作时,我们需要已购买房屋的业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内容:
1.业主需遵循诚信守法的基本原则,阐明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需明确声明所购房产是否为其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购买的首套房产,以及在该区域内是否享有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府支持或奖励政策; 2.需向购房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文件,具体包括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等材料; 3.依据购房合同及首期房款发票,前往公司财务部门请求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并需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及副本,以便于取得房产证后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已将产权证抵押至银行的业主,还需向银行获取相应的证明文件,并附上在房产证的发证日期页及共有人页加盖红色公章的复印件; 4.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供核对原件,复印件予以保留); 5.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6.提供业主与银行签订的购房按揭合同(以供核对原件,复印件予以保留); 7.提供按揭银行出具的按揭本金利息支付证明; 8.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后,业主方能提供本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包含开户行、账号、用户姓名等),此信息需用于财政拨付资金的划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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