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就隐名股东所要履行的义务及所需负担的责任而言,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公司实际存在的股东,隐名股东理应对显名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度范围内,为公司的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即是说,隐名股东与其显名搭档需共同对第三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若相关当事人已订立明确的协议,约定了股东身份,并且公司内部股东都知晓或应当了解这一情况,同时,隐名股东还实际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以及资产收益的获取等活动中,并已经实际使用股东的权力,那么法律便应承认并保护他应有的股东权益,同时还要承担起内部法律规定的股东责任; 3.除了以上提到的责任外,隐名股东可能还需承当其他相关的义务。 其次,关于什么是隐名股杷,它指的是那些为了规避现行法制法规,或是因为其他非商业因素而利用他人代表他们设立公司或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然而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注册资料上,所有相关记载均显示为他人而并非实际出资者的人(那就是我们常说的显名股东或虚设股东)。 反过来讲,显名股东(挂名股东)则是指那些在工商注册资料中有所记载,但却未实际投入资金的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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