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公司股权应如何合理分割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权若被界定为夫妻一方私有财产,那么它将无需再参与分配。
反之,如果股权构成了夫妻公共财产,且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份额,而另一方并非该公司的股东,那么需要按照如下情形进行区分处理: 首先,如果夫妻二人能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该股东的配偶,同时旦过半数的公司股东对此表示同意并明确声明放弃优先购股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便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其次,倘若夫妻俩已经就出资额分配、价格调整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和保证其他股东明确表达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即使有部分股东不同意转让出资额,但是愿意支付同等的货币价值购买该出资额的话,法院可以对这种出资额转让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合理的划分。 至于那些既不同意外部转让,又不愿出价购买这部分出资额的过半数股东,就应被视作已默示同意转让了。 根据上述情况,该股东的配偶依然可以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