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转让股权的效力怎样认定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擅自转让夫妻股权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股权转让行为经配偶追认的,并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一般发生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行为未经配偶追认,并且办理转让登记,属于善意取得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3)股权转让未经配偶追认,虽然办理转让登记,但属于恶意了取得的,配偶可以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同,股权转让无效。 (4)股权转让未经配偶追认,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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