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下面为你做详细阐释:
一、继续性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继续性合同是一种在债的关系中,其内容并非通过一次给付就能完结的合同类型。 它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地去实现合同目的。 在这类合同里,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也就是说,合同总给付的内容会依据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点与继续性体现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责任在特定的期间内,持续为寄存人妥善保管物品,直到保管期限结束或者寄存人提前取回保管物。 在整个保管期间,保管人的保管义务是持续存在的,并非一次性就能够履行完毕。 举个常见的例子,当我们去火车站出行时,常常会把行李寄存在车站的寄存处。 从我们寄存行李的那一刻起,直到我们按照约定时间去领取行李,寄存处都需要持续、妥善地保管我们的行李。 这期间,保管工作是不间断的,需要时刻保障行李的安全。 综上所述,从合同性质的角度出发,保管合同具备继续性合同的显著特征,因此可以明确,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案情回顾: 小朱将行李寄存在车站寄存处(保管人小李处),约定保管三天。第二天,小胡误拿了小朱的行李,小李未能及时发现阻止。小朱第三天来取行李时发现行李不见,与小李就保管责任产生争议,焦点在于保管期间行李丢失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分析: 1、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小李在保管期间有持续妥善保管义务。在小朱寄存行李到约定领取时间内,小李都应保障行李安全。 2、小胡误拿行李时小李未能阻止,说明其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需对小朱行李丢失的损失作出赔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