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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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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赌债的内涵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既然赌博违法,那么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也违法。尽管赌博所生的债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定而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即赌债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澳门地区,赌博是合法的,有些人在澳赌场欠下大笔的赌债,赌债的债权人在大陆依照大陆的法律想追回赌债,但由于赌博在大陆属于违法行为,而违法法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法律不可能支持。综上,一些在澳门赌博欠下的赌债,或是为参与赌博借款形成的债务,债权人或他人企图通过大陆法律寻求保护,不管该债权债务关系披上何种外衣,只要查明是因赌博发生的,均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在澳门因赌博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在我国内地仍是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的,而且若两人均是内地公民,在内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纠纷处理自然应适用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在赌债属非法债务,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赌债的案例

(一)

1.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是同乡,自2007年以来陆续欠下李某97000元债务,王某于2010年2月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约定2010年5月30日全部还清,承诺还款时间已过,王某未还款。经李某多次催促,王某仍然未偿还,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深圳某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借款97000元及利息13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及《还款计划书》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王某拿到法院传票后,聘请了律师,把欠款的过程和写借条的事实,来龙去脉和律师详细叙说一遍,经过努力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2.法庭庭审、双方辩论:

在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及双方的举证、质证,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被告向原告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2、被告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赌债。

原告认为,《借条》及《还款计划》属于合法债务,被告应当返还。

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王宾返还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求。理由是:

一、被告向原告写下的《借条》及《还款计划》的基础客观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目的正当性,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属于无效。

1、欠款形成的背景是,自2007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被告报码给原告,因输球陆续欠下原告97000元,实际上并无现金借贷事实。在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录音(见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中,可看出,被告欠钱的原因是因被告没有给原告赌“六合彩”的钱,原告本来是要用被告的钱来赔付给别的买家,导致原告从其哥哥那借来先垫出去。同时,提请法庭注意,整个录音中,原告四次提到“垫出去”,“我就是相信你,才收你的单”。显然,“收单”是赌“六合彩”通用说法。也就更加说明原被告与他人之间在参与“六合彩”的赌博过程中形成了赌债。

2、《借条》及《还款计划》的产生存在威逼行为。

2010年2月26日原告从广州委托两个收债人刘某和张某在被告家楼下拽住被告,在南山区某酒店要求被告还钱,原告等人恐吓及胁迫被告出具借条并将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借条让被告填写,并强行要求被告出具《还款计划》,逼迫之下被告签字。(见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据二)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由于原被告之间系参与“六合彩”赌博而欠下的赌债,事实上并无现金借贷。

3、被告不具有向原告借款的基础事实和目的性,通常借款会有整数而借条上写的是97000元,原告也说不出被告借款的目的和用途。

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求,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视频录音、证人证言(收债人刘某和张某)对原告方提出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抗辩,原告应举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赌债无关,欠款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原告的一张借条不足以证实本案合法债权的存在,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所欠的债务属于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

被告提供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其违法的实质,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债务是赌债,因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被告间没有发生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案的《借条》及《还款计划》是地下“六合彩”的结算结果,双方间没有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利害因果关系。双方之间的欠款不等于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也是欠款,但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性质上区别。原告的诉求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条》及《还款计划》无效,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不支持赌博的行为。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还款计划》,但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的录音对话内容及视频录像、证人证言,双方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因赌六合彩而形成的,借条及还款计划系原告和证人刘某、张某威逼所写的,属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法理分析:

本案中,被告保护意识较强,在原告带收债人刘某和张某过程中,留了刘某和张某电话,在举证阶段联系他们,要求出庭作证;在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的现场酒店,调取了监控录像;在受到传票后,与原告见面进行了录音。这些证据都能体现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形成原因和过程违法,导致败诉。

2. 2008年8月原告起诉称:2006年8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其借了80000元进行资金周转,当日拿到现金后被告写了借条,承认债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80000元。

(二)

1.案情事实:

原告与被告是小学同学,平时很少来往,在2006年7、8月举行世界杯足球赛与女子足球赛时,原告跟被告说网上赌球很赚钱,被告在原告的教唆和指使下,用原告提供的帐号和密码参与了网络赌球,共输了1.7万元,后来原告威胁被告将欠下的赌债写成借条共8万元,说这8万元包括两年的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后来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追债,要求被告把钱打到第三人的银行帐号上。由于被告害怕原告和第三人上门追讨赌债闹事,在原告的威胁下,被告只好按原告的要求,从2007年1月起,每个月都打钱给第三人以还赌债,至起诉时已经还了13000元。

2.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抗辩方案:本律师认为《借条》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实际上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从被告和原告的关系以及借款安全保障措施的角度来看,本案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不符合常理。在本案中,被告和原告只是小学同学,平时很少来往,交往不深,而借条写的是借8万元,但是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任何保障措施,因此本案的借贷关系不合常理。
2、从原告收入状况来看,原告是1982年6月出生的,2005年开始参加工作,原告身为在一名普通公务员,当时的月工资水平不会超过2500元,就算原告不吃不喝,也不可能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就存有8万元闲钱借给被告,这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如果原告说这钱是借来的话,那么自己借钱来再将钱借给他人,这更加不合常理的。
3、这笔债务,原告均无相应证据来证明资金的来源、付款方式、交款地点、是否有证人在场等,原告更无法证实这8万元的合法来源,实际上被告没有从原告手上拿到一分钱,本案《借条》显示的8万元是原告唆使被告参与网络赌博,并逼迫被告写下的赌债。
4、从被告与原告、第三人的通话录音分析,能证实本案所形成的8万元债务是非法债务,借款实际是赌债。《借条》是被告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而写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方的抗辩理由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是赌博行为后,认为涉嫌构成赌博罪,遂作出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赌债相关词条

  • 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出钱人借给借款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收取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好多倍的利息,高利贷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 欠款期限

    欠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该还款期限即为欠款期限。欠款期限到期后,如果欠款人不归还欠款,出借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欠款时效

    欠款时效,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会换借款,出借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该法定期限即为欠款时效。如果超过了欠款时效出借人起诉的,将会丧失胜诉权。

  • 欠条

    欠条,是指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能证明出借物品、数量、归还日期的法律凭证。欠条上注明借用人的签名和日期,出借人姓名等信息。

  • 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是指因债务人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履行期限偿还借款或者否认欠款,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矛盾。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及该权利相对应的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债权和债务同时存在,同时消失。

  • 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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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