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被骗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怎么处理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如在担保过程中遭受欺骗且该行为满足下列其中任一条件,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便有可能被视为合同诈骗罪:1.虚构无真实存在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2.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行为; 3.欠缺实际履约能力,意图借由预先履行微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进一步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行为; 4.接收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离藏匿的行为; 以及5.通过其他手段恶意获取对方当事人财货的行为。 若在担保过程中受到欺骗且该行为与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相符,且所骗取的财物价值达到较大标准,臀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同时被处以罚金或单独处罚金; 若骗取财物价值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而若骗取财物价值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的处理结果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包括被骗财物的价值、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若案件事实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依规按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理。 反之,若不符合,则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