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形式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中,非法占有方式涵盖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如下数种常见情况:首先,行为人可能会通过虚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冒充他人名义,达成与他人的合同签署,从而非法获取对方财物;其次,他们也可能通过伪造、篡改、作废的银行票据或是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保证,引诱对方与其签订或履行合同;再者,行为人可能在自身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仅履行合同的部分内容,以此来诱导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此外,行为人还可能在收取了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最后,行为人也可能通过其他各种手段,如欺诈、误导等,非法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以上所有这些行为,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明确界定,并且当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达到较大、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的标准时,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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