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乃是一项法律原则,指的是,当无权处分者非法地将本属于他占有的他人之物擅自转让给了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接手此物之时,是出于纯然的善良意愿,那么,根据这一原则,受让人就会据此获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本对此物享有所有权的原权利人则会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动产可以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两种类型。
其中,占有委托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然而,占有脱离物却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丧失了占有权的物件,例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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