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大抗辩权的区别与联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三类抗辩权之所以只能够出现在双务合同中,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在同一宗双务合同中所共同承担的债务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必须自愿承担给付责任,从而使得另一方享有对应的反馈给付义务。 换言之,双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双方都需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形式。 正因为抗辩权的产生源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在根本属性上的紧密联系,所以这类抗辩权只会应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以及那些并未真实具有双务性质的合同类型。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三类抗辩权都是属于时间延迟性的抗辩权,不同于永久性抗辩权,它们只能起到延缓对方请求权的生效期限,并不能够完全消除对方请求权或者解除自身所承受的付款义务。 只有当对方无条件地完成其义务和提供有效担保后,这些抗辩权才会自动消失,这时,原有的付款义务就将重新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