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的区别在哪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撤销与解约之差异,其详化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及条件的界定各异。在特定情形,如因重大误解而缔结契约、或合同拟定显失公允,以及若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相对方违背真实意志签订合同等情况下,合约签署人有权向法院寻求撤销该合同;反之,当涉及当事人经磋商达成一致决定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无法获实现,或是当事人明示绝不再履行合同等情况下,符合条件者有权提出解约申请。对比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两者的应用范围显著不同; 其次,相关权利所能行使的期限各有其别。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悉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然而,有关合同解除权力的主张时效则依双方当事人之前的约定为准,由于法律并未对此设限,我们无从得知确定的期限; 最后,涉及的法律效力亦有所差别。若合同被撤销,从此处开始即缺乏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合同视同从未发生;倘若合同得以解除,以往执行合同的行为仍保持其有效性,唯一的区别在于解除后当事各方无需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须注意的是,契约文本的内容应以当事人的共同约定为基础,通常包含以下条款: 1、签约双方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和或许居住地; 2、契约标的; 3、交易数量; 4、商品品质; 5、买卖价格或回报; 6、执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可能采用的方式; 7、违约责任; 8、若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机制。总而言之,依据法规严谨制订的合同具备强大的法律保护力量。作为法律约束力的体现,依法制定产生的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有效,但若有法定例外情况产生,情况将会有所改变。合同乃是民事主体间构建、调整及冰冻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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